荣誉军团制度篇一:军官制度第二条和平的光荣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决执行中第三条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称为军官。第四条第五条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指挥军官,政治军官,技术军官,军需军官,兽医军官。军法军官。行政军官。第六条军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必须坚决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选拔优秀的工农分子和革命的知识分子担负各种领导工作。在选拔和培养军官的工作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第七条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一)在执行作战、训练和各项工作任务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服满现役的军士;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第八条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一)在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和兵;(二)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三)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军衔区分如下:军大将(二)技术军官:技术少尉、技术中尉、技术上尉、技术大尉、技术少校、技术中校、技术上校、技术大校、技术少将、技术中将、技术上将(三)军需军官:军需少尉、军需中尉、军需上尉、军需大尉、军需少校、军需中校、军需上校、军需大校、军需少将、军需中将、军需上将(四)军医军官:军医少尉、军医中尉、军医上尉、军医大尉、军医少校、军医中校、军医上校、军医大校、军医少将、军医中将、军医上将(五)兽医军官:兽医少尉、兽医中尉、兽医上尉、兽医大尉、兽医少校、兽医中校、兽医上校、兽医大校、兽医少将、兽医中将、兽医上将(六)军法军官:军法少尉、军法中尉、军法上尉、军法大尉、军法少校、军法中校、军法上校、军法大校、军法少将、军法中将、军法上将(七)行政军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大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大校行政军官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军官的军衔授予。第十一条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对创建和领导人民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第十二条授予军官军衔,应以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中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依据。第十三条授予第一次尉官军衔的条件如下:(一)服现役的军士和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二)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少尉军衔;(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高级军事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中尉军衔;(四)在训练班受训后的军士,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五)被征召入伍的中等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经一定时期的当兵或实习后,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授予少尉或中尉军衔。第十四条中国人部规定。第十五条和各军事学校教授、教员的军衔,可以高于编制军衔。晋升。在特殊情况下,对少尉至中校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防部决定;对上校至中第十七条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至上尉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三年,大尉至中校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四年。上校以上军官军衔的晋级,应以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对作战和军事建设的功绩而定。(二)战时在前线担任战斗任务和战斗勤务的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应予缩短,具体办法由国防部根据当时战争情况规定。(三) 军官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以内。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得提前晋级:(一)在战斗中或在工作中有特殊功绩者;(二)由于职务的提升,其军衔低于职务的编制军衔,且现军衔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一半者。第十九条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已满,因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够晋级条件者,得延期一年第二十条授予军官军衔的权限规定如下:(一)第一次授予尉官和少校军衔,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二)少尉、中尉晋级时,由军长和政治委员或相当于军长和政治委员职务的首长命令授予。上尉、大尉晋级时,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总理命令授予。(四)大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命令授予。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军衔降级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但以降一级为限。军衔降级的惩戒不适用于少尉军官。第二十三条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重新计算。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或在战斗中、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得予以缩短。第二十四条军衔是军官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剥夺尉官、校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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