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中队制度篇一:汉中路政中队巡查工作制度汉中路政中队巡查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保障良好的路政秩序,制定本规定。二、在所领导和中队(股)领导下,对管理路段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每天进行全线巡查不少于3次,全面负责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三、路政巡查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负责所辖公路管界内路产、标志、标线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状况巡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维护路产路权完整。四、路政巡查以班为单位实行全线流动巡查和定点执勤相结合。每班人员组成:巡查班长1人,巡查员1-2名。五、巡查车车身贴有“中国路政”统一制式,随车器材包括:警灯、警报器、锥形桶、水桶、铁锹、扫把等维修工具包。巡查车配备巡查工作包:勘验笔录、巡查记录、治超稽查日志、记录纸、笔、卷尺、印泥、应急灯和路政执法手册。六、上岗要求: (一)严守工作岗位,准时规范的进行交接班。 1、交接班时间按照中队规定时间进行,应提前十分钟,班长之间沟通后即可进行。特殊情况下随时可以进行交接。 2、交接班时应列队进行,人员着装衣帽整齐、佩戴执法胸牌,着反光背心、戴白手套。带班班长要相互敬礼,接班班长将《巡查记录》阅读后,确认无遗留事项,在中队长(队长不在情况下内勤)的监督下,准时进行交接班,并签字确认,等待中队长安排任务后方可上路。 3、巡查车辆要保持整洁,车况完好、燃油充足和随车器材齐全完好。 4、因交通事故等造成较大路产损失,需要连续在路面执勤的,接班人员到达现场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二)巡查车辆车速保持60-80公里/小时,巡查车确因工作需要外,不得驶离所辖路段;巡查驾驶员未经值班领导许可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请示批准不得驶出收费站。(三)巡查人员执勤时不得携带非执勤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调班、让他人代执勤,执勤中着装要求与交接班要求一致。(四)巡查人员必须按照巡查记录要求规范填写巡查记录。除上路执勤外,其余人员应在巡查办公室值班待命,遇有情况随时上路处理。(五)巡查班监督机制,各巡查班巡查到各收费站点,需由收费站签章(三角印章)确认。明确中午用餐时间为40分钟的概念。七、路政巡查人员进行值勤时,应做到文明值勤,遇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并作好记录。(一)路产损失案件的处理路政人员巡查时遇到路损事案,在事案员未到现场情况下,应先做现场勘验,当事案处理员到达现场交接清楚后继续进行巡查,巡查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事案的处理,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二)路政侵权案件的处理路政路政人员巡查时应注意观察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情况,遇有违法建筑、挖沟取土、建设管线、桥涵、设置广告牌、人为破坏公路设施等,应立即制止,并调查取证,及时查处。(三)巡查人员应及时清理路面上的各种路面障碍物,面积较大难以清除的,及时通知养护部门清理。发现路面坑槽或交通安全设施损坏危及安全行车时须立即通知内勤书面通知养护维修部门,遇司乘人员寻求帮助时,应主动解决困难,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四)路政巡查人员应对经许可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的挖掘占用公路的施工、超限运输车辆、非公路标志的设施及时进行查处。八、路政巡查人员必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理。汉中路政中队篇二:路政队伍建设管理制度路政队伍建设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其他违法行为。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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