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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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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省国土资源厅用地服务巡回培训材料
一、规划及预审(规划处丁勤仙)
二、耕地保护及增减挂钩(耕保处康开进)
三、农用地转用(农转处段滔)
四、地籍(略)
五、提高用地报批中土地利用业务水平(利用处钟松钇)
六、林建光处长讲话
一、规划及预审(规划处丁勤仙)
(一)关于规划有关问题
1、规划修编的问题
只有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土地规划才是用地审批的依据。目前,基本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市、县规划,应提供相应的规划局部图上报在乡级规划未批准前,不得用乡级规划的局部图上报用地。规划批复后,旧规划自动失效,对旧规划的规划调整或修改批复文件也一并失效。
乡镇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为管理需要,建议以县为单位进行乡镇规划的审批。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乡镇规划应及时将规划成果报省厅进行备案后,方可按乡级规划批地。
基本要求:在用地请示文中对项目用地的规划情况作出说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乡镇规划报批的用地,可表述为符合某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局部图应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的公章,清晰标注所报地块在规划局部图上的位置,有条件的地方建议用彩色扫描图上报。
2、规划审查中常遇见的问题
当审查地块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用地区内,则可认定该地块符合规划;
(1)涉及使用有条件建设区
当审查地块全部或部分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时,在允许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应当编写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方案,同时核减同面积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方可认为该地块符合规划。
(2)涉及占用河流水面;
河流水面作为城市重要的生态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当审查地块涉及使用河流水面时,应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一是当涉及使用的河流水面位于有条件建设区时,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方可认为符合规划;二是对使用未列入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河流水面,判定为不符合规划,需报有权部门修改规划后方可使用。
(3)风景旅游用地区
当审查地块位于土地规划中确定的风景旅游用地区时,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方可认为符合规划:一是所报项目符合风景旅游用地内涵;二是政府用地请示文中明确该项目用地为风景旅游用地,符合相关风景旅游区规划。
(4)依据规划文本中的项目清单进行审批。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列入规划文本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是同时列入选址未定可能占用基本农田和重大基础设施清单的项目。未列入规划文本又不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规划局部修改。
(5)批次用地指标与交通能源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不得混用。
(二)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应由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2、预审中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项目用地定额标准。
3、按照预审管理办法42号令的要求,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后的和需备案的单独选址项目,在预审阶段,需提供压覆矿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区分: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出资的,一般属审批类项目,一般公路、铁路、水利等项目均为审批类;主要由企业出资类的项目,在核准目录内的项目为核准类项目,一般港口、能源类项目基本都是核准类(批项目申请报告);除此之外都为备案类项目(有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10]97号)精神,凡重点建设项目在预审阶段,需要提供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报告。
二、耕地保护及增减挂钩(耕保处康开进)
(一)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方案)
1、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
单独选址项目补充耕地责任人为:用地申请单位;批次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责任人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目前我省实行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厅统筹安排补充耕地,补充耕地承担单位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一一挂钩,实行耕地先补后占
我省所有补充耕地均以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项目形式实施,竣工验收后,按照“谁验收谁报备”的原则,上报部补充耕地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补充耕地备案编号后纳入我省补充耕地项目库,由我处根据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从储备库中选择相应的补充耕地项目与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挂钩。
3、一书四方案中《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目前均由我处在审理过程中负责填写,各地在用地报件网上审查通过后,农转处通知上报纸质材料的时候可以查看(如果看不到请联系厅信息中心),县(市、区)负责方案的打印存档及报送纸质材料。
[1999]39号/[2000]120号/[2001]374号/[2008]288号/[2009]31号/第33号令[2006]
(二)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审查
1、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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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