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颁布单位:卫生部卫疾控发〔200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疟疾暴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印发2年来,对于规范各地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和防控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各地在预案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我部在广泛征求各省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疟疾暴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同时废止。附件: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二○○六年二月十三日附件: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疟疾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要虫媒传染病,我国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存在疟疾传播。目前,云南、海南两省的疟疾流行仍较为严重,中部地区的苏鲁豫皖鄂5省疟疾流行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回升或局部暴发流行,许多省受到输入性恶性疟的威胁。由于疟疾具有传播快、流行易反复等特点,在全国多数地区疟疾流行因素尚未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出现暴发疫情或疫情复燃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疟疾的突发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订本预案。,指导和规范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管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为依据编制。。,视为疟疾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病例;(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了必要的媒介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了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连续30天的疟疾发病人数比此前同期减少50%以上,且周围无新出现突发疫情的行政村;,证实疫情趋于稳定,经上一级专家的考查和认可后,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转入常规防治和监测。Ⅰ级:在2个及以上相邻省份的毗邻地区出现10起及以上突发疫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州),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Ⅱ级:在1个省内的2个及以上毗邻市(地、州)出现5起及以上突发疫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且有扩大蔓延趋势。Ⅲ级: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Ⅳ级: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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