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doc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卫疾控发〔2006〕55号)疟疾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要虫媒传染病,我国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存在疟疾传播。目前,云南、海南两省的疟疾流行仍较为严重,中部地区的苏鲁豫皖鄂5省疟疾流行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回升或局部暴发流行,许多省受到输入性恶性疟的威胁。由于疟疾具有传播快、流行易反复等特点,在全国多数地区疟疾流行因素尚未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出现暴发疫情或疫情复燃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疟疾的突发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订本预案。总则1目的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疟疾突发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工作原则疟疾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管理的原则。3编制依据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为依据编制。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疟疾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疫情的判定与分级1突发疫情判定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疟疾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病例;(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2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了必要的媒介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了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连续30天的疟疾发病人数比此前同期减少50%以上,且周围无新出现突发疫情的行政村;,证实疫情趋于稳定,经上一级专家的考查和认可后,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转入常规防治和监测。:在2个及以上相邻省份的毗邻地区出现10起及以上突发疫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州),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II级:在1个省内的2个及以上毗邻市(地、州)出现5起及以上突发疫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且有扩大蔓延趋势。III级: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IV级: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缓报。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I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II级: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III级:由设区的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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