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疟疾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要虫媒传染病,我国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下简称省) 存在疟疾传播。目前, 云南、海南两省的疟疾流行仍较为严重, 中部地区的苏鲁豫皖鄂5省疟疾流行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回升或局部暴发流行, 许多省受到输入性恶性疟的威胁。由于疟疾具有传播快、流行易反复等特点, 在全国多数地区疟疾流行因素尚未根本改变的情况下, 出现暴发疫情或疫情复燃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疟疾的突发疫情,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 1目的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疟疾突发疫情, 指导和规范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 2工作原则疟疾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管理的原则。1. 3编制依据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为依据编制。1 .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疟疾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1突发疫情判定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视为疟疾突发疫情, 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 1近3年无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 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病例; . 2近3年有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 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 或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 1疫点及其周围相邻居民点的疟疾确诊及疑似病例得到规范治疗,采取了必要的媒介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了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 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 2自启动应急处理工作之日起, 连续30天的疟疾发病人数比此前同期减少50%以上,且周围无新出现突发疫情的行政村; ,证实疫情趋于稳定, 经上一级专家的考查和认可后, 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转入常规防治和监测。 Ⅰ级:在2个及以上相邻省份的毗邻地区出现10起及以上突发疫情, 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州),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Ⅱ级: 在1个省内的2个及以上毗邻市(地、州) 出现5起及以上突发疫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且有扩大蔓延趋势。Ⅲ级: 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 出现突发疫情, 且有蔓延趋势。Ⅳ级: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 应当在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3. 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Ⅰ级: 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Ⅱ级: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报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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