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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饮料集团总分公司税收筹划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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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三:企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某饮料集团总分公司税收筹划策略一、案例背景。(一)公司概况某大型饮料集团(下称“甲集团”),是中国五百强的大型企业之一。其饮料产品产销全球,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消费品公司之一。甲集团在短短十几年内迅速成长扩大,抵挡住了众多国内外品牌的冲击,稳居行业三甲。饮料被称为“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中国饮料市场产品质量用户满意第一品牌”。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五连贯“中国饮料工业10强”、六连贯“AAA级信用企业”六连贯“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守信企业)”、“全国轻工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中国最具革新力企业”等众多殊荣和奖项。其旗下共有十多种饮料产品,年销售规模达到20亿元。乙公司是甲集团2000年在成都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全名“甲集团西区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甲集团饮料产品在西南地区的销售,总资产5000万。乙公司在成都并没有建立饮料灌装生产厂。其销售产品主要靠从甲集团在中国其他地区的子公司购入。乙公司现阶段以占领西南市场,扩大销售份额为目的。(二)问题提出2006年以前乙公司只负责销售,所以没有生产的压力,没有较大的成本,所以获得了较大的收益。2006年甲集团拟通过乙公司在成都设立饮料灌装生产厂。乙公司在成都的工厂拟于2010年建成。建厂所需要的设备由甲集团通过捐赠的方式提供给乙公司。设备系生产饮料的大型设备,设备的公允价值较大。乙公司由于接受甲公司大型设备的捐赠且又过了外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所以应就设备的捐赠所得缴纳大量的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包括(七)其他收入】【政策依据:财法字[1994]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五)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乙公司认为2006年承担的所得税税负过于沉重,拟寻找一种税收筹划方案以减轻公司税负。二、案例解析。(一)筹划思路与方法1、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思路: 乙公司在成都的工厂于2006年-2010年之间修建,修建过程中乙公司要承担大量的修建费用,增加成本。因此预计在2006年至2010年之间的几年,乙公司可能会出现经营亏损,而建成投产之后公司将实现盈利,且税前盈利足以抵补修建期间亏损。乙公司管理层经过对税法仔细研究,拟把设备的捐赠收入分摊到以后几年中,平均记入企业收入,以减轻接受捐赠当年税负,延迟纳税。【政策依据: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国税发〔1997〕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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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