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队伍的统一管理,保证住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凡我省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或《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审查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分为二、三级。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组织制定、发布。 第六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由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七条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验资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专业培训证书;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新设立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申请资质时,企业需提交第七条(一)、(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资料。 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 第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核定。经审查合格,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领取新的《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凡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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