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以下各级政府的概念、设立标准和异同我国《宪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一、概念、市。一是指集中买卖货物的固定场所,即商品交易的市场。二是指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或人口较稠密的地区,一般包括住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并且具备行政管辖功能。三是行政区划单位,分直辖市和市。行政意义的市又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根据人口规模,又将市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巨型城市。《年中国中小城市绿皮书》提出的城市规模等级划分标准是:市区常住人口万以下的为小城市,万~万的为中等城市,万~万的为大城市,万~万的为特大城市,万以上的为巨型城市。、县。在中国,“县”作为行政区划,始于春秋时期,秦统一中国,推行郡县制,是县制正式设置的开端。现代中国,县与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矿区、林区、特区一道,作为“县级行政区”。、县级市。即《宪法》中所称的“不设区的市”,属于县级行政区,地位与县、区(市辖区)相同。不考虑工业产值,从人口规模要求,设立县级市有以下种情况的标准:①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二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并不少于十五万。②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并不少于十二万。③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并不少于十万。、市辖区。市辖区为现代社会中对城市中所设行政区划类型的泛称,是城市的组成部分,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城区划定的行政分区,市辖区同县、县级市同层级。其设立标准为:市区总人口万人以下的市,平均每万人可以设立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万人的市,平均每万人可设立个市辖区;市区总人口万人以上的市,平均每万人可设立个市辖区。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万人。、镇。最早为军事据点,古代在边境驻兵戍守称为镇。我国现在所设的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镇,是由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单位。镇和乡是同级行政单位,主要区别在于规模的不同。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总人口在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人的;或总人口在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以上;或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人,确有必要,都可建镇。、镇级市。是指通过扩权强镇,把经济发达的镇建成为一个小城市的特大镇,其行政区划仍属建制镇,仍归所在市、县(区)管辖。《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国发〔〕号)提出,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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