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比较和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随新会计准则体系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下称新《固定资产准则》),该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下称原《固定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近修订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与原《固定资产准则》及相关规定比较,新《固定资产准则》在固定资产定义、初始计量、后续支出、减值及处置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本文拟就以上变化及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解析。一、固定资产定义的变动 新《固定资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中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限制,突破了原“固定资产”定义中的“明界”标准,更加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实务当中,企业可根据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二、关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对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需对弃置费用进行考虑 新《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这是新《固定资产准则》中新增加的一项内容。也即,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及预计的弃置费用折现值入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解释,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弃置费用的义务通常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定约束,比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的义务等。弃置费用的金额通常较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一般企业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费,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处理,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弃置费用。 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的重视,顺应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这条规定将使得相关行业的固定资产成本的计量更加准确,相应地,所反映的后续各期的经营成果也更准确,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客观地评价企业的业绩。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二)外购固定资产的特殊规定 新《固定资产准则》对外购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规定增加了对企业采用赊购方式购买固定资产、且购买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情况的处理。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应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原《固定资产准则》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未考虑现值因素,以其承担的负债总额入账。而新《固定资产准则》考虑了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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