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
比较
财政部于今年二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 则第4号 固定资产》(2006),与二00
一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
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加深对新准 则的理解和应用,现将有关变化探讨
一、 固定资产概念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从
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对其定义, 新准则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 其定义。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引用了 “使 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 比旧准
则“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说法更为妥当。
2、新准则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
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一一投资性 房地产》。
二、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
1、旧准则没有涉及对“购买的价款超过正 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计量, 而新准则指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
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 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 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 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新旧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 应当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 重组》和《租赁》确定”相同,但由于《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租赁》 三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故 而在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出入也很大。 比如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第十
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 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 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 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比照本准则第九 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 应以其公允价值入 帐。而不以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入帐。在新 的〈〈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 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 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 应当以换出
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 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 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 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当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 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 入帐两种方式。而旧准则则对换入的资产不 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帐,均以换出资产的 帐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 资产其入帐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部况下, 收到补价的一方还得确认收益。
3、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 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 0号 企业合
并确定,而旧准则则指出,本准则不涉企业
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4、新准则没有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 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
5、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 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而旧准则不涉及。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1、折旧方面:新准则未对取得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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