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我省柔性引才机制,吸引海内外人才参与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省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退休返聘、对口支援及其他适宜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第三条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引才标准和方式第四条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我省柔性引才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 (二)以集约、集群、园区化、高科技为基本定位的新型工业; (三)以做优做强热带产品为特色的现代农业; (四)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南海资源开发保护为主要职责的海洋经济; (五)以适应城市化需要、满足公共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以适应共建共享幸福家园为追求的社会事业; (七)以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生态环境建设。第五条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满足我省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三)具备来琼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六)仍在岗工作的,能与本人全职所在的工作单位就来琼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第六条我省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海南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报酬福利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七条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省外人才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顾问指导:通过聘请省外人才担任顾问的方式,吸引其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职:通过聘请省外人才定期或不定期来琼进行短期兼职服务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候鸟服务:通过聘请旅居我省休养度假的“候鸟型人才”在琼开展服务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四)退休返聘:通过返聘已经退休的省外人才来琼工作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对口支援:通过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的方式,吸引其轮流选派本单位优秀人才,集中、定向、定期为我省相关用人单位提供对口智力支援; (六)其他适宜方式: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如服务外包、人才租赁等。第三章管理和服务第八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依托国内知名商业招聘网站、我省网上人才市场及其他适宜渠道,搭建柔性引才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柔性引才需求信息,吸引省外人才同我省用人单位对接洽谈并来琼开展柔性智力服务。第九条相关党政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定位,主动与省外人才密集的用人单位洽谈对接,拓展柔性智力引进方面的合作交流,为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提供渠道和支持。第十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省内外主流媒体对我省柔性引才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我省柔性引才工作在省内外人才群体中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良好舆论氛围。第十一条我省用人单位在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或其全职所在工作单位签订顾问指导协议、短期兼职协议、候鸟服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或对口支援协议等。协议应充分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 (四)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 (五)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我省开展智力服务期间,我省相关用人单位应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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