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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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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昌市人民政府(2003年1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由所在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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