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案例分析.docx案例简介: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 “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 。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 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 像什么医药费报销、 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 “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 ?”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 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 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 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向日葵保险网)案例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 ;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 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案例简介近日从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辽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比 13亿元,已占到前一年积累额的 1/10。可以想见的是,这一措施实非得已。 事实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早范本的辽宁来说,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正对制度的持续性形成挑战。 2001年起,国务院确定辽宁作为全国第一个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省份,在 13个省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在计划经济时期聚集了大量城镇人口, 辽宁目前不仅退休职工人数占到全国的 1/10,且老龄化程度居于全国第四位。不仅如此,连续八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也加大了养老金支出压力。这一困境从近几年的统筹账户收支情况可见一斑。2011年,辽宁当年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账户征缴收入亿元,支出亿元,缺口亿元。这一数字在2010年是,缺口逐年增大的趋势愈加明显。面对当期支付压力, 首当其冲被动用的就是已经“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 在参与“做实”试点 7年之后,辽宁省经国务院同意后,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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