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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r ip s 协议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口付慧妹
I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成为时代发展之根本特征的背景下,对商业秘密实施国际保护成为深入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重要途
径。Tri ps协议第39 条首先界定了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和秘密性、商业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
同时强调了巴黎会约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基拙地位,为成员国的商亚秘密保护划定了最低的国际保护标准。我
国作为W TO 的成员方,应对照第39 条的要求,反清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完善我国的商
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I关键词]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Tri ps协议
I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 5024(2008)01- 018- 03
I基金项目】2006 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W TO 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批准号:Fx0614)
I作者简介]付慈妹,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2005 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商法。(江西南昌330031)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TradSecrete)是一个已得到广泛承认的术语,在我国台湾法中称为营业秘
密,在WTO 的Tri p。协议(AgreemenoTrade一relateAspectoIntell ectuaPro perty
Rights)中被称为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Information)。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虽
然起步较晚,但与西方各国的立法一样,也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20 世纪
80 年代,《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专有技术”的概念作了界定,《技术合
同法》规定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首次作为法律术语使用是在199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 154 条,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
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商业秘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
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
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较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
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从保护范围上看,我国商业秘密在十几年间经
历了由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商业秘密到商业秘密的发展过程;从构成要件上看,可概括
为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
( 二)商业秘密的种类
商业秘密从种类上看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理论上说均可得到保护,但在
实践中,二者的地位存在着不平等,人们对技术信息的认识与了解要远胜于经营信息。表
现在法律方面:在立法上无论是措辞,还是术语的使用,都是从技术信息的角度来界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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