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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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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设局文件盐市建字[2008]28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上岗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拆迁实施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上岗人员的管理,严格规范拆迁实施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上岗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盐城市建设局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通知市建设局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四日印发共印:50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上岗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拆迁上岗人员管理,严格规范拆迁实施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拆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上岗人员,是指拆迁实施单位中在职在岗、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实施拆迁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人员。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实施工作。第四条盐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上岗人员的管理部门,盐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上岗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上岗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拆迁上岗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拆迁上岗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含本数),身体健康;(二)具有高中(相当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工作协调能力;(三)拆迁实施单位正式职工及聘用人员;(四)参加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统一核发的《上岗证》。第六条拆迁工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房屋拆迁政策和有关规定,熟悉房屋拆迁相关业务知识;(二)热爱城市建设事业,专心拆迁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动迁工作业务知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严格依法办事,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讲究文明礼貌,提供优质服务,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爱岗敬业;(四)认真听取拆迁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遇事不推诿,不扯皮,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五)实事求是、坚持原则、遵守承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按规定和时限完成各项拆迁从业任务;(七)持证上岗,接受监督;(八)积极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等行政程序中的各项工作,并正确履行职责。第七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拆迁上岗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拆迁上岗人员岗位责任制,结合拆迁项目实行跟踪考核。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建立全市拆迁上岗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将年检情况及拆迁工作表现(规范拆迁、有效投诉、配合管理等情况)记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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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