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摘要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残疾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障,并且应当有有效的法律救济确保其权利的实现。我国以残疾人为法律保护对象的专门立法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但仍凸显出法律实践困难,法律救济制度不成熟等问题。应完善法律救济体系,畅通信息交互渠道,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提高残疾人维权意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
项目基金:本文系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项目“残障人士社会生活状态及其权利保障制度的观察及探讨”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qztp72013086。
作者简介:李晨,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34-02
一、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概况
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健全人一样,平等相同。受教育权并不因为其残疾而丧失。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平等、社会正义理念的体现。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5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针对残疾人的教育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确立了残疾人的教育体系:“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该章还对政府的保障职能和社会有关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做出明确规定。这对于残疾人更好地享有受教育权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在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进行了特别规定。如《教育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较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1998年12月2日颁布实施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都是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
二、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理论分析
在我国的《宪法》当中,公民的受教育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又是一项法律义务。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公民接受教育,可以使自身的综合素质得到培养和提高。通过接受教育,可以发展个人的智力、体能、品格、科学、文化、情操等各方面。公民的科学文化修养和道德素质修养通过接受教育得以建设和提高。从义务的角度来看。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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