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管辖.doc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保险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与冯冠乐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平民立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设路1488号中国银行三楼。被上诉人冯冠乐,男。被上诉人段志强,男。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郑县人民法院郑民初字第4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涉及的保险车辆是家用轿车,不属于运输工具,不适用“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段志强的一辆轿车,该车于XX年2月27日由段志强的司机冯冠乐驾驶,在郑县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有:“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上诉人段志强选择在郑县起诉本案保险合同纠纷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西斌审判员赵员牛勇冯XX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案情:XX年8月1日,原告冯XX通过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李XX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对其所有的鲁XXXX“时代”XXXX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投保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双方约定:新车购置价70000元,盗抢险保险金额万元,车辆损失险7万元,保险期限自XX年8月1日起至XX年7月31日止,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保险单和机动车盗抢险条款第五条第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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