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买卖合同篇一:4S店标准汽车销售合同购车合同甲方(卖方):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漓湘东路9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车站南路支行账户:43001740661059699999乙方(买方):白城市鑫蓝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青年北大街42号开户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二、价款及支付方式: 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伍佰贰拾叁万零陆佰元整支付方式:由白城市吉林银行(贷款)支付514万元,剩余90600元由白城市鑫蓝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三、车辆交付: (一)交车时间:年月日前。(二)交车地点: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青年北大街42号。(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四)交车时,汽车里程表数不得超过50公里。(五)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经双方验收,签订车辆交接书。四、车辆质量、验收和维修: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但发生第六、(三)条事项时除外。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车辆,或交付车辆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擅自解除合同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要求无偿修理、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等权利。 1、乙方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按车辆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已付定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逾期交付合同车辆,每逾期一日,按车辆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合同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要求甲方退还定金并承担赔偿责任。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乙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日篇二:4S店标准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合同甲方(卖方): 经办人: 地址: 乙方(买方): 地址: 一、标的车辆状况: 品牌:型号:车身颜色:坐椅颜色/ 材质: 发动机号:车架号: 产地:制造商: 二、价款及支付方式: 总价款为人民币 1、车价 3、、本合同第五条第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签合同时付定金元,余款提车前付清。 3、按揭贷款():(1)银行同意对乙方贷款的,本合同生效,乙方签合同时付首付款元,银行贷款到甲方帐上视为乙方付清全款;银行不同意对乙方贷款的,本合同不生效。(2)无论银行是否同意贷款,本合同均为有效;银行不同意贷款的,改由乙方向甲方现金支付全部车款:签合同时付定金元,余款提车前付清。三、车辆交付: 1、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甲方经营场所。 3、乙方可书面委托甲方代办运输,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车辆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和时间为交付的地点和时间。 4、由于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并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甲方在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截止一周后可以不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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