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赛马竞赛规则
中国马术协会制定
二〇一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比赛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三章比赛通则
第四章马匹负重及复磅
第五章比赛记录
第六章药物管制和虐待马匹
第七章场地、设备及器材
第八章申诉
第九章行为准则
第十章附则
总则
第一条速度赛马运动是一项人马结合,通过运动员驾驭马匹运用正确的技战术、以最快速度完成规定赛程为基本特征的竞技运动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速度赛马运动普及与发展,介绍马上运动知识,不断提高我。
第二条速度赛马是在平坦无任何障碍物的跑道上进行的,竞争马匹速度的竞赛活动。赛程途中允许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参赛运动员和所骑马匹以最短时间最先通过规定赛程者为优胜者。
第三条速度赛马运动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由中国马术协会主持和管理,有组织地开展竞赛活动。竞赛工作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竞赛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则精神。
第五条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并协调下设各委员会(处、组)的工作。组委会下设有关竞赛机构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医护组(部)和兽医组(部)。
第六条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视赛会规模而定),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次和成绩,并予以公布。
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主办单位委派裁判长、检录长、司闸长(或发令长)、检查长、终点裁判长、纪录长各一人(如无自动计时设备,需设计时长一人)。并选派检录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计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员及联络员各若干人。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权)
(一)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裁判委员会委员由各参赛省市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和协助各岗位裁判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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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长职责:在裁判委员会指导下具体执行整个比赛裁判工作。
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特别注意安全问题,对不妥之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根据检查长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后,汇同裁委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 副裁判长职权: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 检录长职权:
、检录员、司仪骑师和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过磅和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彩衣、号码、装备、体重等事项。
。
4. 司闸长(发令长)职权:
。
。
。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厢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 检查长职权:
。
,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 终点裁判长职权:
,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认真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判长。
、检查长、记录长取得联系。
7. 记时长职权: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调校误差。
,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 记录长职权
。
,公布成绩。
,以备查证。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
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和至少两名以上委员组成(主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二)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
(三)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四)对于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意见,上报速度赛马竞委会和中国马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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