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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约定仲裁管辖.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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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约定仲裁管辖篇一:担保合同管辖权主合同篇一: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络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本文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张东志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整理。一、诉讼管辖的审查原则(一)形式审查原则管辖属于形式审查事项,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起诉证据审查管辖异议成立与否,不应因实体审理而改变管辖。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程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诉讼材料、询问当事人以及开庭审理等方式进行,不能认定“未合法传唤案件当事人到庭”属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程序违法情形。级别管辖异议程序的审查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只要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判断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即可,无需对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实作出认定。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的自认。(二)管辖恒定原则《民诉意见》34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二、协议管辖(一)约定不明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扩大解释的原则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而对级别管辖不作约定,待争议发生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协议管辖条款中对级别管辖没有进行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提交甲乙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即晋城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均在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双方户籍所在地”共同指向的是山西省晋城市,而非晋城市区,不能以此推论出选择管辖不明确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原告选择其中之一起诉,则该管辖协议就是可以执行的。约定的地域管辖即使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应认为明确有效。“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因上述合同约定了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第七条的规定,该争议解决方式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经常居住地有法院管辖权。“起诉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的条文含义看,该条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钢筋购销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不是一方,无论是合同的买方、卖方或者担保方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无论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均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该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而本案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应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至于存在两个原告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问题,因两个原告已经共同选择了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各方当事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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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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