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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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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经济与法
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
制度的法律思考
#吴丹波
!摘要" 加重责任制度是指在金融集团中,当一金融子公司在未能达到法定资本充足要求或因丧失清偿能力而破产或关闭的
情形下,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资本的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在构建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加重责任
制度的过程中,作者认为,加重责任法律制度宜在将来专门制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中专章予以规定,同时应当注意
与《公司法》的衔接。其中,加重责任的帮助对象应当限定为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加重责任形式的选择问题上,
作者倾向于纵向加重责任。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金融法;跨业经营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 文章编号" )**+ , -*%. /%**+ 0*1 , *)’- , *2
( )
!作者简介" 吴丹波,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与金融法。江西南昌 22**.+
一、加重责任制度缘起
《》
自)’-- 年英国颁布有限责任法以来,有限责任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现代公司法
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其通过设立一个法律拟制的公司法人来承担原来的出资人
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从而从根本上突破了民法中投资者风险自担的责任原则。然而,时至今
日,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这种被广泛采用的公司法基本制度在跨业经营的金融领域
却面临被颠覆的危险。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尝试在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中引入加重责任制度的国家。上个世
纪1*年代,美国的一些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为应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防止转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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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及其对太大而不能倒 344 567 84 9:6; 政策的滥用,开始了一些针对控股公司架构下以
挑战传统有限责任制度为内容的政策尝试。这些相关的政策,突破了股东和关联机构仅负
有限责任的公司法常规,加重了存款类金融机构股东和关联机构的法律责任,并把一线的
金融监管责任从政府监管机构部分地转移给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些政策包括除了)’+2年
《国民银行法》中曾规定但现已被废止的银行股东双重责任和资本维持承诺制度等带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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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责任性质的制度外,至今仍然在发挥作用的主要还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9<5 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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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源泉政策、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9#=> 的银行关闭政策和联邦储蓄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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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B 4@ ******@8 EFGBDH6I64J 的资本维持承诺制度等。随着其中一些政策的法律化,一项
新的旨在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道德风险、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清偿能力的法律制度
浮出水面,并最终形成了加重责任制度。
“”
)& 力量源泉原则。)$’1 年,9<5 在一项政策陈述中正式公开了力量源泉原则,其规
定银行控股公司有义务在其存款机构子公司财务陷入危机时,通过提供基金或资产来维持
其子公司的清偿力。如银行控股公司不遵守此规定,将面临 9<5 采取的停业指令和民事处
罚等强制性措施。这实质是一项纵向的加重责任制度。然而,9<5 的该项政策在)$’$ 年麦

科金融公司诉监管理事会一案中受到质疑。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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