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引入预先承诺制的探讨
一、预防性金融监管的演进历程及预先承诺方法的产生
金融监管是个动态博弈的复杂
过程,主要包括www .ddd tt. com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而我们sSBbWw知道,事前监管又称预防性监管,对于维护一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在一国的金融立法中确立符合客观实际8ttt8、切实有效的预防性金融监管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金融业“预防性监管”的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最初,主要是以强制性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的,对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以及业务范围等内容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此后1993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使用的“标准化监管”方式也仍然种行政指令式的特点,主要是按不同的风险级别确定不同的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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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管,使得计算程序进一步的简便了。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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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阶段中的这种机械的、强制性监管方法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做了很多8ttt8的外部规定,并且监管者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创新产品和业务在正式推向市场之前进行严格的审查,这种监管方式明显没有考虑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的连续动态过程提高了其在金融创新过程中为应对监管程序而产生的外在成本因此. com在一定
上压制了一国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及国际竞争整体实力,实践证明其越来越不适应全球金融业飞速发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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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巴塞尔金融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以内部模型监管方法(Value At Risk,即VAR)替代了“标准化监管”,“十国集团”监管当局随后也采纳了该规定,允许金融机构自己选择计算方法,并规定必须ssbbww. c om将资本保证金的数额与计算出来的风险损失直接挂钩起来,内部模型监管与前两个阶段相比
,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在一定
上解决8t t t 8. c o m了经验不对称的问题,在计算上也更加的灵活和准确,但是dddTt,其却没有完全8 t tt8. com解决8t t t 8. c o m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弊端,被称作是一种“半刚性”的监管方法。在内部模型监管的运用上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金融监管当局必须ssbbww. c om保证用来计算风险的内部模型是准确的,否则,被监管金融机构就极易对他们的风险状况进行虚假陈述。[ 1]
随着信息经济学在产业经济学中的应用,作为dddtt非对称信息博弈研究和运用的成果,20世纪90年代以后ssbbww,激励规制理论作为dddtt一种新的规制理论在西方逐渐8ttt8兴起和发展,而把激励规制理论应用到金融监管领域中,就产生了预先承诺方法(mitment Approach,即PCA),其是采用激励相容的原理,由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测试期开始时向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即下一个期间内保持的最大损失值),并为该期间内可能失做准备,在该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承诺水平,监管当局便对其进行惩罚,严厉的惩罚措施迫使银行不得不审慎确定其预先承诺的资本量水平和实际8ttt8的风险头寸规模。[ 2]预先承诺方法作为dddtt一种金融监管方法和手段的创新,避免了以往通用的内部模型监管方法的诸多弊端,经过ssbbww实践检验也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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