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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律师催收函.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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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律师催收函 律师函(2018)川杰可律民函001号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和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贵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特致函如下:2008年9月15日,贵公司与本律师的委托人在泸州市纳溪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硝区内管廊改造项目工程及新增挡土墙;工程内容为管廊、管架、土建、挡土墙工程;合同价款为所有工程量按实进入结算,施工图范围之内、外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执行四川省2000估价定额三类工程三级Ⅱ档计取,相应费率及人工费调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程价款支付为工程完工经三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合同总价的80%;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交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本律师的委托人全面、正确、适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建设工程已经交付贵公司使用。贵公司委托的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已于2018年4月2日作出川华信泸[2018]咨字044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核实工程结算金额为5627904元。泸天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室已于2018年4月3日作出《项目审定金额通知书》,同意按照审计核实金额,留足质量保证金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但时至今日,本律师的委托人经多次催告,贵公司仍没有履行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公司作如下声明:1、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得到信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得因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2、本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已经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不允更改。3、委托人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审定金额通知书》核减工程造价369018元虽有异议,但充分尊重;贵公司应当按照该报告和通知适时支付工程价款。4、贵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向委托人履行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应当自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得之工程价款,多系劳工报酬,应当优先受偿、尽快受偿,以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本律师注意到:贵公司有40多年的历史,一直秉承质量诚信、顾客至上、天地人和、平安吉祥的管理理念;坚守以信誉为生命,以质量为先导,以责任为依托,以服务为保证的经营理念;恪守以成为受人尊敬的卓越上市公司为目标,积极履行对国家和社会以及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社会承诺,是泸州乃至四川为数不多的具有骄人业绩、良好信誉的上市公司。本律师相信:即使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贵公司也能始终如一地不负社会期望,维护自身良好形象,妥善处理给付工程价款纠纷。本律师正告: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竣工结算价款95%的金额,即扣除已经支付300多万元后,支付工程款项计人民币2060204元即可。请贵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对本函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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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