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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市高院考核指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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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件渝高法发〔2010〕8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在认真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高法院对2009年8月17日发布的《重庆市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渝高法发〔2009〕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201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1、《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指标(2010年修订)》2、《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指标(2010年修订)》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2010年修订)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业绩,保障全市法院各项工作部署顺利实施,引领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争创全国一流,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全市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全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二、考核原则(一)公开公正。考核工作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接受监督,以考核对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实际情况为根据,以年度考核指标为准绳,对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业绩进行公正评价。(二)突出重点。对考核对象具有共性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受客观条件制约的方面如硬件建设等一般不考核,对年度重点工作予以突出。(三)常态管理。切实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即时获得工作目标的有关数据并予以定期通报,将平时考核与年终集中考核有机结合,促进法院各项管理的常态化。(四)统一部署。中、基层人民法院的考核,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安排。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的考核,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各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审判(执行)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和司法政务四个方面。四、考核方式(一)设定目标。根据人民法院职责、任务和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按照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设定年度考核指标。(二)量化分值。基本分100分。其中,审判(执行)工作53分,法院改革7分,队伍建设20分,司法政务20分,在每一指标项下确定具体分值。(三)考核计分。达到各项工作目标要求的获得基本分,未达到工作目标要求的按减分标准减去相应的基本分,在重要指标上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鼓励性加分。加减分不超过指标项下基本分。各项工作所得基本分与加分之和为工作目标年度考核的总分。五、考核组织对中级人民法院的考核,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及综合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组进行。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考核,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各中级人民法院派出人员,共同组成考核组进行。六、考核程序(一)数据填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需在审判管理等信息系统中准确及时填报反映工作实际的数据,保证相关指标数据在考核系统中自动生成。不能在审判管理等信息系统中反映的事项,全市三级法院有关管理部门要在每月20日前及时报送考核主管部门,由其填录在考核系统中。(二)申辩。对于有新证据、新事实而被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为了化解突出矛盾而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集团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等情形,被考核法院可以提出不扣分或者少扣分的申辩。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纳入年度考核。(三)自评。中、基层人民法院每年12月22日前根据审判管理等信息系统生成的结果,结合工作实际和申辩批复等情况,对本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得分情况进行自评。(四)初评。每年12月23日起,市高级人民法院派出考核组对各中、基层法院本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结合中、基层法院自评情况,有针对性地抽查、复核,作出初评结论。(五)反馈。市高级人民法院汇总核实考核情况后,将初评结果反馈给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六)审核和审定。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考核结果,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其上一级法院党组审核后,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审定;中级人民法院的考核结果,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直接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审定。七、结果运用(一)评定等次根据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评定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1、优秀。将全市基层法院分为:主城九区,其它十区,渝西各县及梁平、垫江八县,其它十三县四类。在该四类地区,以考核得分为序分别评定2、2、2、3个法院为优秀;剩余1个优秀指标,在按分类评优规则未获得优秀的基层法院中以考核得分高低为序确定。在全市五个中级法院中,以考核得分高低为序评定出2个中级法院为优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A、考核当年本院干警有受党纪政纪查处的;B、考核当年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C、填报考核数据弄虚作假的。2、达标。考核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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