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审批AH150000YC—SP—.《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4.《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八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5.《黄山市(市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屯政办〔2012〕69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屯溪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条件等的公示、允许当场补正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说明理由)。: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形成审核意见。:法定告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发文书、证书、依法送达、信息公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不符合法定形式,;;、变更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玩忽职守的;、收受好处的;,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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