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选址和总图布置 第四条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园区内进行建设。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第五条 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置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相近、或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第六条 化工企业的总图布置应充分利用厂房、装置、管廊(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置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置,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堵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发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靠近布置;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第八条 除个别用于值班的倒班宿舍外,新建化工企业不宜在厂区内设置员工宿舍等与生产保障无直接相关的生活辅助设施。 第九条 园区或企业的事故应急池,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的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三章 储 运 第十条 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严格遵守《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防破坏等工作。 第十一条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其内容应将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理性质等理化数据,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泄漏应急措施等注意事项标注在醒目的标识牌上。 第十二条 企业的仓储能力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严禁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甲类物品仓库应单独设置,鼓励园区设立共用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优先采用管道输送。 第十三条 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当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物料进入储罐过程宜装设平衡管,减少因大呼吸产生的废气的排放量。 第十四条 环氧乙烷的储罐应单独布置,并在其周围设围堰,储罐的气相空间应充氮,设水喷淋设施,不得在装置的设备区内或其附近灌装环氧乙烷;灌装场所应设有向罐车或钢瓶充氮、喷水防护,以及冲洗地面的设施。 第十五条 可燃液体储罐不宜与液化烃、化学药剂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布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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