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作社联合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本社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本社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告。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披露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本社的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的指定载体。第三章信息披披露事务的管理第四条本社社理事会授权本社办公室负责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信息披露事事务。本社办公室主任负责有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提供本社公开披露的资料。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正式公告。第六条本社发现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告。第七条本社对外发布的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监管当局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当局,,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登补充公告。第四章信息披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第八八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下列审查程序:1、提供信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审查并签字;3、理事长签签发。第九条本社理事长有有权以本社名义披露信息。第十条本社有关部门对于事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或通过过办公室主任向监管当局咨询询。本社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报告监管当局审核后决定是否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本社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当局。第十一条办公室主任的责任任1,办公室主任为本社与与监管当局的指定联络人,负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当局要求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构布置的任务。2、协调和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本社社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系股东、理事;向投资者提供供本社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公室主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作。第十六条理事的责任1、本社理事会全体人员必须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任。2、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个人名义代表本社或理事会向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社未经公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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