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09以案说法试卷--案例分析.docx2008一2009第二学期以案说法考试题目1、案例分析题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其妻子乙继承甲所有的房屋,价值2万元;其父亲继承了吉普车一辆,其子丙继承存款3万元。1年后,乙将继承所得房屋卖与邻居张某,并与他人结婚,但2年后,其再婚之夫因病去世。3岁的丙由同村的丁收养。甲在意外事故中并未死亡,但脑部受伤成为植物人。8年后,甲康复,人民法院应其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请回答以下问题:(1) 甲主张乙与其仍是夫妻关系,其与乙的夫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恢复?为什么?(2) 甲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丙与丁的收养关系无效,但丁不同意。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3) 甲要求乙归还财产,但乙认为是合法继承取得,拒绝归还。请问如何处理并说明依据。(4) 甲要求张某归还其房屋,但张某说其是合法买的,也拒绝归还。请问张某可否拒绝归还房屋?为什么?(5) 如果甲被宣告死亡后,乙一直就没有再结婚,甲与乙的夫妻关系可否自行恢复?为什么?[解题思路]本题意在综合考查宣告死亡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包括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及顺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等。可以说,本题囊括了有关宣告死亡制度的重要考点。相关知识点和法律条文:(D《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2) 《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 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和《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4) 原理同(3)(5)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Z案例分析题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强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洪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强与刘洪约好,由刘洪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多给刘洪作报酬。刘洪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洪,责令对方给刘洪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刘洪的好朋友孙宇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刘洪怕鱼变臭,又与王强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宇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宇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四分之一卖出。事后,刘洪从孙宇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珊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强。王强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2000多元,损失太大了。故王强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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