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广东优秀青少年维权岗.doc关于深入开展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实施意见(2019年1月修订版)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实施中央、省委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意见有关部署,切实做好新时代新形势下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助力广东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建设成为全公正、法治环境最好地区之一,根据中央《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要求,团省委决定联合相关单位在全省深入推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创建活动目的及意义当前,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创建平安广东的重要载体,更是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前列”的有效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发挥本行业、本系统的组织动员和社会动员能力,把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部门、组织和机构纳入创建单位的范畴,通过完善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机制,明确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职责,提高“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影响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二、创建活动目标通过开展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创新工作方式,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维权队伍,完善创建制度,发挥职能作用,扎扎实实为青少年解难事、办实事、办好事,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三、创建活动内容(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范围“青少年维权岗”是指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所涉及行业(系统)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禁毒、监管、交警、消防、网监部门的基层科、所、队及派出所;基层民政部门、收养工作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强戒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相关栏目;基层新闻出版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政法委;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等。(二)“青少年维权岗”,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有关规定。、团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能够面向青少年开展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详细的创建工作计划、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承诺内容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向社会公开维权内容、维权电话、单位地址和负责人,以便青少年知晓和社会各界监督。,针对不同时期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题维权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亮明“青少年维权岗”或创建单位的身份。,组织志愿者经常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或其他青少年聚集地开展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权知识等相关宣传和服务活动。,及时答复和处理,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或参照行政级别的),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三)“青少年维权岗”(1)县(市、区)、乡镇(街道)政法委及乡镇(街道)政法委领导班子、专职干部配备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注重加强基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组织建设,强化乡镇(街道)、村级政法相关机构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职能,建立健全预防工作网络,加强检查考评,落实预防工作责任制。(2)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法委、派出所、司法所、各类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基层工作平台作用,通过专职社工、志愿者、“五老”人员发挥感情、友谊、信任等因素的作用,积极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青少年、农村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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