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选活动的通知
市团联发〔2012〕1号
各区(县)团委、预防办,各团工委,市预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成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各创建单位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中的典型示范作用,根据《西安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团市委、市预防办决定开展2012年度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评选范围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选活动主要在西安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具体包括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工商、文广新、质监、劳动、卫生、建委、共青团等行业部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一般设在上述系统和行业的基层单位,主要包括基层团组织、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以及青少年服务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少年刑事检察机构;基层公安部门及派出所、戒毒所;基层司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少管所、劳教所、公证处;基层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专、技校、及大专院校的院系;青少年食品、用品销售单位、柜台,青少年文化娱乐场所、外来务工青年集中的企业和培训学校(站、点);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文化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站(所);为青少年提供临床诊疗服务的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儿科,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精神卫生中心;基层文化单位,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新闻媒体的相关部门和栏目等。
二、评选条件
第一、创建单位应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安全、教育、就业、健康、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保护工作,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和其它切实帮助,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创建单位应有组织领导,有创建计划,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维权内容、维权电话、单位地址和负责人,做到机构人员落实、维权效果落实和档案资料落实。
第三、创建单位负责人要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业务能力强,热心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社会评价良好。
第四、创建单位应把创建活动与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加强干部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维权意识,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第五、创建单位应根据其所在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中应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综治部门主要做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牵头、指导等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周边地区综合治理和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等工作。
(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政法系统应加大打击力度,坚决依法严惩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视对五类重点青少年的教育、帮助、挽救及安置帮教工作,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并在侦察、检察、审理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应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青少年食品、用品质量,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青少年进行商品质量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质量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应加强对娱乐场所和出版物市场的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图书、音像制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发挥舆论传媒优势,宣传普及有关法律知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对典型案例报道社会效果显著。
(五)人保系统应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维护青年职工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工的各项劳动保护工作,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组织青年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六)教育系统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纳入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大力宣传引导青少年学生学法、懂法、守法,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充分维护在校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积极解决弱势青少年群体就学问题,成绩显著。
(七)卫生系统应围绕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提高青少年卫生保健意识,结合各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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