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第四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企业利用城镇配气系统为用户配送管道燃气过程中应当发生的合理费用。第五条 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第六条 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时,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第七条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第八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是指与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方法、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管网系统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1. 材料费,指维持管网系统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2. 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网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3. 修理费,是指企业为维持管网系统正常运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用户缴费等形成的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维护和修理费用。4. 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劳务费等其他与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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