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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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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白银行业实体经济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银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白银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白银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白银的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第四条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产品的白银生产企业。第五条白银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白银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白银电子合同规定的白银商品的注册商标。白银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指定交收品牌》。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白银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白银才能用于实物交收。第七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第八条申报白银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白银生产、经营和消费相关的企业法人。拟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将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第二章白银的入库第九条白银入库: (一)入库申请 ,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白银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二)货物入库 :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商鲜章。 ,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2)白银为指定生产厂家生产; (3)白银银锭形态符合《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规定; (4)白银出厂日期以《产品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为准。登记确认有效期见《渤海商品交易所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 ,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第十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交易商货物入库后,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生成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并确认提交;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与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白银,应当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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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辰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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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