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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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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碳酸锂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酸锂(商品代码:BLC)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碳酸锂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碳酸锂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碳酸锂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碳酸锂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碳酸锂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交易所交易的碳酸锂品种的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四条碳酸锂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碳酸锂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产品的碳酸锂生产企业。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碳酸锂方可用于实物交收。交易所交易的碳酸锂品种的指定生产厂家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五条交收品牌是指交易所认可的、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碳酸锂商品的注册商标。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
第八条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碳酸锂经营资质及与碳酸锂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申报卖交收的交易商应将其持有的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交由交易所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之和。
中间仓交易商以货物入场,的中间仓交易商应将其持有的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交由交易所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之和。
第二章碳酸锂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第九条入库验收及码放要求
(一)入库申请
,应当按交易所要求向指定交收仓库提出《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单包净重、入库数量、批号、牌号、拟入库时间等,如通过传真方式,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由货物生产企业直接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商鲜章。客户须保留好相关物流货运单据,以便仓库在货物入库时验核。
碳酸锂应备单证:本批碳酸锂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收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供方名称、牌号、批号、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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