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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村公路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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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通村水泥路建设工程合同甲方:乙方:剑阁县村通村水泥路施工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由人民政府(下称“发包人”)和另一方(下称“承包人”)公司于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村通村水泥路工程地点: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错车道面层、路面混泥土、公路安全设施,具体数量见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具备开工条件凭开工通知经批准后开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左右。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合格工程。五、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根据简易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和单价计算。严格按设计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及交通主管部门签字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和增加工程数量。否则由此增加的工程造价不予认可。工程价款: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简易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上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及合同内容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组织施工,直到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九、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与检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事故处理:发生一切伤、残、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工程承包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十、支付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量的后支付第一次工程款,支付金额为合同工程价款的。其余工程款按交通局相关文件拨付。支付程序为:村理财小组核实——村三委核实——镇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十一、工程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报乡镇政府和县交通局审批。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变更的价格,经发包方同意后执行。经发包方同意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十二、竣(交)工验收与结算、通村公路的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后,且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现行国家工程竣(交)工验收及剑阁县通村公路竣(交)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交)工验收申请,由县交通局以乡镇为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单位、接养单位等部门分批打捆验收。、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合格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在镇政府交纳的万元履约和民工保证金,待工程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和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方可退回。十三、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总金额的扣留,不计息,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十四、其它、如承包人不按设计施工图预算和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施工,发包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别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十五、合同生效与终止、双方在协议书中签字后生效。、发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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