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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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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1、关于立法层次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小结: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有一致性的。 4、关于采购方式的报批相同点:74号令以及214号文都明确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不同点:74号令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对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特别规定。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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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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