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意见书(第三人)陈述人:XX公民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0因纠纷一案,本人XX被追加为第三人。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方便法庭作出公正判决,本人现依据事实陈述意见如下:一、XXXX农庄(以下简称XX农庄)的合法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均是本人。(一)XX农庄是本人个人投资兴建并经营,应归本人所有,且本人于2013年9月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号4XXXXXXX)。本人为该农庄的合法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二)本人未曾与商议过合伙事宜,亦未签订过合伙协议,更未曾收受过XXX或XXX的投资款项。故XXX或XXXX并非XX农庄的股东(合伙人)。二、本人与XXX二人系两个独立的自然人,二人各自有家庭和事业,不应将二人财产混同。本人与XXX虽系父子关系,但并非本人的财产就是父亲XXX的财产。本人开车从事沙石生意多年,早已经济独立,有自己的事业。XX农庄是本人花费多年心血才建成的。父亲XXX有自己的工作,他只是闲余时间给本人带带孩子,或者来客人的时候帮本人陪陪客人,仅因为这些日常琐事就我的财产认定为父亲XXX实在是荒谬。综上所述,XX农庄是本人投资兴建并经营的,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XXX或XXX既非本人的合伙人,也非投资人,无权就XX农庄的股份转让事宜做任何主张。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恳请贵院依法驳回XXX的起诉。此致陈述人:年月日证据目录证据一、孝南区华光农庄营业执照证据二、孝南区华光农庄税务登记证证据三、孝南区华光农庄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据四、孝南区华光农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明目的:证据一、二、三、四的证明目的是,华光农庄是杨超个人合法所有。楚四毛无权处分华光农庄股份。证据五、杨超的身份证证据六、杨超的结婚证证明目的:证据五、六证明杨超的身份信息及其婚姻登记时间是2014年2月,华光农庄是杨超小家庭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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