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今年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把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列入XX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了抓好这项惠渔为民政策的落实,根据省、市海洋与渔业局和省、市人保财险公司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渔业生产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的为民惠民政策,推进渔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减少渔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提高海洋与渔业整体抗风险能力,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安定和渔业经济稳步发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渔业作贡献。二、参保对象及时间1、全县渔工责任保险实行全员保险,时间从XX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止。2、全县纳入管理渔船均为应保对象,时间从XX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止。三、参保内容(一)渔工责任保险1、范围:全县所有海洋捕捞渔船、辅助船的渔工;千瓦以上灯光围网每艘保30名,灯光敷网、笼捕、杂具及钓具每艘保6名,其它渔船按实际人数进行投保,小型渔船,20-40千瓦投保2人,20千瓦以下投保1人。理赔方式:灯光围网、灯光敷网、笼捕、杂具及钓具如有出险,按全员进行赔偿。其它渔船按实际投保人数进行赔偿。2、费率%,每人保费270元(其中:个人实交189元、政府补贴81元),每人保额10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限额15000元。(二)渔船保险1、保险标的:在漳州市内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千瓦(含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包括渔船船体、机器、设备、仪器。但渔网、渔船上所载的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不在保险承保范围之内。2、保险期限:一年一保3、保险责任:千瓦以上船舶在航行中失踪6个月以上,或由于洪水、海啸、雷击以及航行证书上规定风力范围的大风、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以及由于上述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所造成的保险渔船全损,保险公司按照本方案赔偿标准赔偿。4、保险金额:按照每艘渔船保险价值及船龄(折旧)确定其实际价值后的50-70%之间估算保额。5、保险费率:(1)钢(铁)质渔船标准费率:船龄5年(含5年)以下%,船龄5至10年(含10年)%,船龄10年以上%;(2)木质渔船标准费率:船龄5年(含5年)以下%,船龄5至10年(含10年)%,船龄10年以上%。6、赔偿标准:保险渔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全损时,钢(铁)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5%赔付;木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0%赔付。7、渔船、渔工保险保费由政府补贴30%(其中省级承担20%,市、县承担10%),个人承担70%。四、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为切实加强我县渔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县领导同意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县人保财险公司总经理)成员:×××(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教导员) ×××(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第一副大队长) ×××(县人保财险公司非车险部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电话: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成员×××(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县人保财险公司业务员)、×××(县人保财险公司业务员),办公室负责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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