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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经济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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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经济委员会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蚌埠市科技局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国家税务局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蚌埠海关蚌经技术〔2009〕246号各县、区经委(经贸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直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政[2008]17号),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其他市有关做法,结合我市情况,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蚌埠海关共同制定了《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蚌埠海关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抄送:省经信委,市政府、市创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蚌埠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0月16日印发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创新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中心,是指在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比较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市场开拓的技术管理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并对企业及行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技术依托。第三条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蚌埠海关共同负责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增强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蚌埠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企业成立技术中心并有效运行,且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三)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研发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万元。(四)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科技活动经费应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3%以上或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超过150万元。(五)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技术中心专职技术开发人员15人以上。(六)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七)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八)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工作成效显著,为企业发展壮大作出较大贡献。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第五条企业申请认定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二)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含需要提交的附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2)。(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五)高新技术企业复印件(验原件)。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3号仿宋字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第六条认定程序:(一)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由市经委统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二)市经委根据申报材料对照第四条内容进行资格初审,并将结果通知企业。(三)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蚌埠海关组织专家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四)对定量评价65分(不含65分)以上的申报企业召开论证会,由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论证答辩,专家对《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部分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五)市经委根据产业政策、评价结果、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初步获得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委提出;有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经委重新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蚌埠海关共同确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以联合发文形式认定。技术中心职责任务第七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一)参与企业投资决策,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技术创新、技术引进计划。(二)参与制定本企业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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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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