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 为加快我省高素质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我们制定了《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中所涉及的收费标准暂试行至2009年2月28日止,到期根据执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日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等非企业法人单位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第三条 鉴定机构应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同级或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第四条 对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其在校生及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在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按照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免除理论考核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进行。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职业(工种)技能标准以及职业技能考核要求,将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归并为A、B、C三大类(附件二)。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以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其分类和收费标准建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本办法公布的《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各等级统一按每人130元收取。职业技能鉴定单科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费按其对应级别鉴定费标准减半收取。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10元试卷费。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省、设区市、县(区市)三级服务管理网络。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组织实施技能鉴定的考试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宣传费、场地租金、一般性原辅材料、能源消耗、工具和仪器、利用智能化考试平台、设备折旧、证卡和题库建设(开发、使用、维护)、年检评估、鉴定测评(考评)、考务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的费用等。各鉴定机构应从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6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7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对只开展技能考核鉴定的按以上标准每人扣减10元缴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第八条 其它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费: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综合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能力总结》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综合评审时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一)。评审费按“谁评审、谁收取”原则,并只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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