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简易注销所需文件清单政策提示:一、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改革。二、适用企业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即“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即“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六种类型企业可以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根据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前需经批准的;(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四、企业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天津频道(.),在“企业信息填报”登录进入“简易注销公告填报”模块,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不必通过报纸公告,具体流程详见“办事流程”。公告期满后,未被异议留言的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备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公司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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