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序号具体责任事项设定依据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1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代履行2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影响市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拖移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3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地方性规章】《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3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十条第(七)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对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处罚4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地方性规章】《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3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十条第(七)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对占用、损毁盲道的处罚5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性规章】《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3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十条第(七)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对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罚6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性规章】《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3年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十条第(七)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对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7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地方性规章】《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十条第(七)项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8承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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