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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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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docx丽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丽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5日丽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第四章户外广告管理第五章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管理第七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第八章节能减排第九章公共服务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丽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级管理、权责明确、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建设、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管理计划的制定、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县(区)的住建、环卫、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文化、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对城市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第七条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控制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等行为。已建成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大型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在城市公共空间置放、设置各类设施、站场,举行各类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核准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到安全、环保、整洁、规范并符合以下规定:(一) 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围档,实行封闭施工管理,,。(二) 对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三) 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材料要整齐有序,临时堆放的砂土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染措施;(四) 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清洗设施,确保出入的运输车辆保持清洁;(五) 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对因施工损坏的周边环境要及时进行修复。(六) 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处置,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法进行处置;(七) 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活动;经批准的,应提前告知周边的单位、居民。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鼓励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但下列情形除外:(一) 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二) 因道路原因,运输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确需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四) 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三章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第十三条临街建筑、店铺、居民住户实行门前''五包”,即:包绿化美化;包卫生整洁;包无乱停乱放;包无乱贴乱画;包无店外经营。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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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