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整理.doc经济法(28—35分)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正确。一、竞争法(一)《反垄断法》2008,反不竞争。:(1)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纵向垄断(上下游企业间,针对价格)。(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两个大型企业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定购买、限制流通。: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3)工商局:垄断协议。:2人以上、出示证件(1)中止:企业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时间改正。未改正,恢复调查。企业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适用反垄断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乱竞争。(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能看出区别);(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二、消费者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生活消费;企业不适用,非生活消费不适用。(十项权利):即经营者的义务。新消法新增:隐私权;经营者的义务::有质量问题,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赔偿:退一赔三,最低五百;欺诈行为,全额赔偿(治病、营养、误工等),再加两倍。: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经济法往往突破民法理论,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商(非合同也非侵权)。:生产者、经营者、进口商都有召回义务,政府可以责令召回。生产者应当召回;经营者由于其原因造成食品问题的,才应当召回。:级别,最低省级消协可以提起。:找店家、找平台,平台明知店家有问题,与店家连带。(二)《产品质量法》:国标、地标、行标SB(食品安全法没有)、企标。: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生产者抗辩理由(内部追责,把责任推向销售者,所以销售者不得使用):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三)《食品安全法》(重点,5分):国标、地标、企标。使用行标SB的食品,全部违法。没有国标,才能适用地标,现在只有特色食品可以适用(农夫山泉)。企标的标准只能比国标高,因此提倡适用企标。判断食品合格与否,只看标准,不管是否把人吃坏;如果符合标准把人吃坏,只能按侵权责任法赔偿,不能按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最低一千;不符标准,全额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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