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巡回优势完善制度(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这就形成了“派驻+巡回”的检察方式。巡回检察作为监狱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新成果,不仅是对新时代人民群众提出的更高要求的回应,也是在检察职能的调整中,对法律监督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推进。 举措:监狱检察之新趋向。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场所和羁押场所,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环节,面临着监禁刑目的的实现、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与公平正义等重要议题。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的重要路径。传统上,我国检察机关对监狱主要采取派驻的检察方式。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形式化监督的问题影响监狱检察质效。自2018年6月实施的监狱巡回检察改革显示了检察机关解决监狱检察质效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2018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在12个省(区、市)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同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并列为监狱检察的法定形式,吸收试点经验,确立了“派驻+巡回”的监狱检察新模式。同年11月30日,最高检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明确了检察机关实行刑罚执行检察、狱政管理检察和教育改造检察的内容、重点和方法。这一连串密集、稳健的改革举措,展现了监狱检察的新趋向,开启了监狱检察的新篇章。 路径:监狱检察之新模式。 “派驻+巡回”,是以问题为导向,在已经积累起来的制度经验基础上,结合巡回检察试点地区的有益做法,形成的监狱检察新模式。这一模式涉及监狱检察的组织人员、方式方法、问题处理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变化,不仅是对监狱检察形式的调整,更是提高监狱检察质效的有效路径。 组织与人员调整是新模式作用的基础。在检察组织与人员构成上,“派驻+巡回”在保留派驻监狱检察室的设置的基础上,设若干巡回检察组,并对监狱检察人员进行重新布局与调整。一方面,减少派驻检察工作室的检察人员数量和驻监时间,增加轮岗频率,并将其职责定位为列席相关会议、对接巡回检察、开启检察官信箱,收集、登记罪犯控告、举报、申诉材料等日常工作。另一方面,作为巡回检察的基本组织,巡回检察组将巡回至辖区内的各监狱开展检察工作。巡回检察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进入监狱开展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巡回检察组主要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组成。在开展涉及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专业性检察时,检察组可以邀请相关机构协助,发挥专业优势,解决检察机关人员有限和专业短板的问题,增强监督的力度和实效。 检察方式方法的调整是新模式作用的根本。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多种巡回方式,既可以对监狱的日常工作开展连续性的常规巡回检察;也可以根据常规巡回检察发现的线索和问题及整改情况,随时开展突击性的机动巡回检察;等等。在巡回检察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依据当次巡回检察的目标和重点灵活选择检察方法,如调阅相关案卷材料以及书面、录像、电子资料,实地查看监狱内部、与罪犯谈话、向监狱民警了解情况等。 明确检察效力是新模式作用的落脚点。根据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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