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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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指南概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句话概括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指导思想。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减少区域性优惠,并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本指南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所涉及的税收优惠进行了归纳整理,分为三节。第一节是税收优惠内容,参照总局申报表口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分为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创投企业抵扣所得、抵免所得税、加速折旧、其他八类;过渡期和继续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未收录。第二节是优惠政策过渡和税收优惠管理。第三节为附录,列明相关优惠目录、和范围。除单独列明,本指南所列举的税收优惠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目录第一节税收优惠内容 2一、免税收入 2二、减计收入 3三、加计扣除 5四、减免所得 8五、减免税 11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 14七、抵免所得税 16八、加速折旧 17九、其他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和实施条例之外的税收优惠) 19第二节税收优惠过渡和税收优惠管理 30一、税收优惠过渡 30二、税收优惠管理 34第三节附录 36附录1: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36附录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9附录3:《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40附录4: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45附录5:《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63附录6:《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89附录7:《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 105附录8:《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 106附录9:《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106附录10:《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109附件1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110附录1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13附录1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116附录14:《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135附录15:《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136附录16:《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39附录17:《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145附录18: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149附录19:《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151附录20:《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151附录21:《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154附录2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157附录23:《税收优惠项目表》 159第一节税收优惠内容一、免税收入(一)免税收入的具体内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摘自财税【2009】第0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三)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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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