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与相关制度的配合上也不统一。第三部分:通过以上两个部分的分论述,挖掘我国刑法条文以及行政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从刑事立法和相关行政制度构建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认为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澄清刑法理论问题,同时建立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和器官移植资格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文献资料法,跨学科分析法:理论与实务结合分析法四种不同的分析方式,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内涵和外延做出全面分析。关键词:人体器官组织行为犯罪构成死刑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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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引国内外有关本罪的研究现状国内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研究现状有关增设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意义的研究现状有关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犯罪构成的研究现状我国学者对于打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意义的认识基本趋于统一。首先,有利于保障我国民众的生命健康权。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立法是以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权为核心和最高目标的,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权也是我国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等的共同任务。庵掷斫獠还簧钊耄收呷衔#U险R搅埔约熬弥刃虿攀潜咀锏核心目标;本罪的核心目标绝不在于保护生命健康权,只是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该权利的效果。縧『,人体器官的非法贸易猖獗,一方面,捐助者有可能处于贫穷绝望的状态下被迫出售他们的器官,有些人在出售自己器官之后,基本丧失了工作能力,仅依靠出售器官获得酬劳难以支付其后续的治疗和营养支出,导致其生活质量急剧下降,更有甚者因此而失去生命。另一方面,非法的器官买卖直接导致器官的安全性难以保证,使用这种器官用于器官移植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受体”的生命和健康。非法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符合刑法对于犯罪的相关界定,理应纳入到刑法的调控范围。这不仅是刑事立法上的要求,也是我国客观实际的需要。打击非法器官买卖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利益,更可以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树立社会主流价值观,维护社会基本的道德水平和伦理观念。其次,可以有效限制人体器官买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绝对不可能是一个孤立的行为,伴随着这一行为还可能衍生出其他相关的犯罪。如盗窃、走私人体器官,非法贩卖妇女、儿童等,这就使得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具有比其他单独犯罪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客体。在犯罪客体上,学术界存在一定分歧,主流观点倾向于本罪主要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其次是公共卫生安全、医疗管理秩序以及器官移植管理制度。也有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公民生命健康权这一简单客体。赜诖宋侍猓收呓谙文中结合本罪实际情况和各家观点,对本罪客体的范围以及主次做出系统的比较分析犯罪客观方面。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本罪基本停留在通过解释法条字面意义来确定本罪的具体表现,关于法条当中的核心词汇“人体器官”、“组织他人出卖”等没有分别加
本文的学术及应用价值学术价值以讨论,也就更不可能结合以上相关概念对本罪进行综合分析。饩臀1咀镌谑导中的认定和处罚造成了困难,有可能造成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出现。笔者针对这一情况,在下文中会分别分析本罪当中涉及的词汇,讨论其在本罪中应当具有的意义,并以此为基础、统筹考虑分析本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这方面认识比较统一,认为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枪赜诒咀锒侍猓乇鹗鞘欠裥枰R杂D康幕姑挥邢喙氐奶致郏笔者会在下文中给出自己的看法。以上便是国内关于本罪研究的具体有关内容,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韵录虺菩谭ㄐ拚赴刚刚公布不久,对于本罪的相关问题并没有过多的研究,只是存在文字意义上的解释,理论研究十分不足。国外关于人体器官买卖的研究现状关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将其与人体器官买卖相结合,纳入到相关行政法规和刑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在欧美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毫无例外的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并且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模式:首先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以行政规章与刑事法律双管齐下的方式规制器官交易行为,将本来属于行政规章监管的的器官交易纳入到刑事法律体系,具体表现为《法国新刑法典》根据《公共卫生法典》第五卷“其他重罪与轻罪谝槐唷霸诠ü参郎矫娴姆缸铩保谛谭ㄖ薪肼蚵人体器官相关的犯罪进行了单独的规制。其次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不主张在刑法当中规定有关人体器官买卖的相关规定,而是通过利用相关法律解释方法,通过扩大解释已经存在的罪名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首先,弥补刑法理论对有关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研究不足的问题。目前,随着年日刑法修正案八顺利实施,其中第条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相关罪状以及法定刑。由于时间短暂,对本罪的研究不论从概念上还是犯罪构成或者是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以及本罪内部相关概念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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