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中图分类号: D90 密级: 公开 UDC: 300 学校代码: 11832 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法律硕士) 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 The identified anization’s sales of human’s crimes 作者姓名:王丽苹指导教师:包雯教授学科专业名称:法律硕士(法学) 论文完成日期:2013 年3 月 I II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原创性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标明。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确认(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河北经贸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河北经贸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III 摘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医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对人体器官买卖行为有了明确的表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入刑对打击器官类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我国打击人体器官买卖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的震慑了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分子,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对打击有组织的器官买卖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以及维护我国社会管理秩序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本篇文章一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笔者选择研究出卖人体器官罪认定这个题目的背景及研究意义、研究的目的、文献综述和笔者写作该篇文章的创新点。由于近些年器官移植技术的突飞猛进而引发一系列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事件的频发, 然而这些恶性事件的背后却是法律制度的空缺,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没有罪名进行规制,因而使得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秩序,所以在这种情形下,我国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单独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笔者通过分析一些国内外有关组织出卖器官犯罪的学术文章,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过程中协助者,单位应当如何处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二章一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主要阐述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和构成问题。笔者在本章中阐述了当前我国学术界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概念的争议,并且提出了笔者的观点,认为在对本罪概念的界定时,应该突出刑事违法性的基本特征。第二个部分主要介绍了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本罪除了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一法益外,还侵犯了我国社会管理秩序和医疗卫生秩序,因而本罪的客体具有多重性。本罪客观方面主要突出介绍组织行为以及人体器官的范围。本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本罪主体不含单位,笔者认为这是法律存在的缺口,所以提出了扩大本罪主体范围或设立医疗机构买卖人体器官罪的意见。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组织者在实行组织行为时只有积极追求的一种态度,因而主观方面不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第三章论证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本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第一部分从本 IV 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来界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二部分从本罪的既遂标准来界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我国对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既遂标准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本罪当属结果犯,以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摘取了身体器官对人体造成了损害即为既遂,没有产生损害结果即为未遂。第三部分探讨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问题,分别阐述了本罪涉及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以及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非法行医罪和伪造、变造国家印章、文件、居民身份证罪的处理情况。第四章详细阐述了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在未设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前,我国对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都是依据非法经营罪来定罪,本罪和非法经营罪在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上都有所不同。《刑法修正案(八)》在规定本罪时明确的和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做了区分,区分二者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出卖行为是否出自被害人的意愿。文章最后对本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做了区分,主要从犯罪对象、侵犯的法益等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关键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构成组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V anization betraying the crime of human’s organs is a product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e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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