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70214(颁布时间)20070301(实施时间)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文号)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缴存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由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1月2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监察、房管、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不少于2/3。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第八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四)确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九)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十)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十一)择优指定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十二)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第九条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管理中心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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