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司、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级人民政府确定。(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其他具体任职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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